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婚姻法规
    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时间:2022/3/29 17:00:30   来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合以上两个法律规定来看,其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对无效婚姻的处理

    案情简述:

    原告孙某,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县某乡人,中专文化。

    被告李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沁阳县人,大学文化。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系姨表亲即双方之母系同胞姐妹。因两家关系较好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后原告孙某到县城读职业中学,长期在被告家居住。2001年2月起两人开始恋爱,不久便发生了性关系。双方老人觉得此二人的结合是亲上加亲,便十分赞成。2002年2月14日,双方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在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3月,生育一男孩,2004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李某还将孙某打伤。几日后孙某便与好友一起赴深圳打工不归。2007年8月17日,孙某诉诸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系姨表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双方因隐瞒实情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仍属无效婚姻。


    周密 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电话:15810218352
    邮箱地址:mask900000@163.com
    执业机构:北京道生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房产 婚姻继承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