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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变动房屋买卖抵押权的效力《物权法》第15条
    作者: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时间:2022/3/3 14: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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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物权变动、房屋买卖、抵押权的效力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郑某的父亲和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因此,选项A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郑某实际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选项B、C说法正确。

    《物权法》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郑某和陈某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

    【提示】类似题目有:2007年卷三不定项选择题第94~96题

    结语--…重点提示:

    1.结合《合同法》的规定,掌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合同效力的区别,尤其是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所有权转移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2.结合《合同法》的规定,掌握动产交付制度的相关规定;

    3.掌握物权变动的方法;

    4.掌握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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