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关键词: 宁波资深离婚律师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经]发[1988]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七十一条,第 八十九条和第 一百六十五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委托外埠法院代为投递,调查或执行的,受委托的法院应当依法当真办理。
近来,有些法院不断反映出一些很值得留意的题目,主要是:(1)有的法院对外埠法院的委托置之不理,或者夸大难题久拖不办;(2)有的法院要求审查委托法院的案卷,或者设置障碍,甚至给本地一方当事人透风报信,出主意,阴挠执行;(3)有的法院以"互惠”为前提,把人民法院之间的委托协助变成了交换关系,甚至要求委托法院支付用度;(4)有的法院在办理委托事项中,碰到压力和干扰,不敢坚持原则,不敢依法办事,将矛盾推给委托法院。
上述题目固然发生在少数法院,但妨碍了审讯工作的正常入行,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声誉,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
为了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之间的委托协助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委托法院对委托事项必需提出明确的项目,要求,委托手续要正当,完备。
受委托的法院要有全局观念,保证质量,当真办好委托事项。
凡民事诉讼法(试行)划定有期限的,应严格按划定办;确有特殊原因的,要及时函告委托法院;发现委托事项不明确或委托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函告委托法院说明或增补;发现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有题目时,应量力而行地向委托法院反映,妥善解决。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对委托协助工作当真检查一次,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对于委托协助中泛起的进步前辈事例,上级法院应及时总结,通报表扬;对委托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恶劣的应予通报批评。
检查结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于今年第二季度内向最高人民法院讲演。
三,各地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划定,当真搞好委托协助工作。
自本通知下达后,凡能够协助而不依法予以协助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凡因地方保护主义严峻,甚至徇私枉法而拒不依法当真办理外埠法院委托事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