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关键词: 公婆,儿媳,法庭,卖房
丧夫儿媳想卖掉自己房屋遭公婆反对,儿媳带着孩子将公婆告上法庭,7月1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死者曹某的遗产房屋回原告张女士和其儿子所有,儿媳应将房屋折价偿付公婆33万余元。
张女士与70多岁的曹老伯,柳大妈是儿媳与公婆关系。
2007年8月,两位白叟的独生儿子曹某,不幸在一起道路交通车祸事故中死亡。
原本就没有固定工作的儿媳张女士,对丈夫的忽然往世使感情和经济损失都无法接受,两老同样悲痛。
张女士为了抚养儿子和维持糊口,加上买房的贷款未还清,往年底,张女士想以130万余元的价格,把自己栖身的这套150平方米的新居卖掉,但遭到公婆的强烈反对。
张女士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在夫妻名下,是他们婚后的共同财产为由,在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坚持出售该房屋,为此,公婆与张女士间的矛盾加重。
2008年4月,张女士和3岁的儿子一起把公婆告上法庭,以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起诉到法院,哀求对该房屋入行分割。
曹老伯,柳大妈以为,该房屋是儿子的遗产,儿媳可以按份共有,但不主张儿媳将上述房屋处理变卖;两老同时要求儿媳按统一顺序继承人,折价补偿款额给公婆。
法院以为,遗产的继承,只限于天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正当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回配偶所有,另一半才是死者个人正当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
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统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考虑到原告和其孩子抚养教育的实际情况,上述房屋回两原告为宜。
同时考虑到两被告早已退休,体弱多病且缺少儿子的照顾,应当按遗产的份额以折价的方式补偿给两被告,但补偿款数额较大,可给予原告一定的宽限期限。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