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关键词: 婚前,婚后,分割,增值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门分割吗?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门,离婚时如何分割?记者今天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离婚案获悉,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门回夫妻共有。
这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凯江与被告毛楚(均为化名)是通过互联网熟悉的,2002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有一女。
2003年底,毛楚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同居。
2005年6月起,夫妻二人正式分居。
后来,凯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对这起离婚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于财产如何分割。
2000年4月,也就是在婚前,凯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多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
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四年期间,他们夫妻共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划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回夫妻共有。
但因为屋子增值,增值部门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3.1万余元,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
对此,毛楚以为,屋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屋子的升值部门。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毛楚的哀求,判决凯江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5万余元。
连线法官
根据目前的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门如何分割仍是空缺,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断案。
而此前,通常一方只能获得结婚期间按揭款的一半,而无权分享房产增值部门。
审理此案的法官单为民分析说,本案讼争房产虽是男方婚前购买,但他是采用 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贷款,因此,女方就有权哀求分割部门房产的增值收益。
单为民以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假如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冷视。
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门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糊口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因此,假如这一部门房屋增加值也列进个人财产回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
所以,绝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回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结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单为民说,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