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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前提
    作者:   时间:2017/2/5 15: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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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子女,抚养权,变更,解除

          一,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假如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划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划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支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前提《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题目的若干意见》第16条划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前提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糊口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糊口,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3,有其他合法理由需要变更的。

         4,根据以上划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前提,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5,与子女共同糊口的一方不绝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糊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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