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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融资租赁保理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作者:   时间:2023/12/28 0:21: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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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1、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1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1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1般都有承租人或第3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民法典,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1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2、保留租赁物权 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3、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1定范围内 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1、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2、设立其他担保 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公司设立其他担保。 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3、注意审查保理合同1般性法律问题 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3人主张代位权等。 4、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5、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 以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 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1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所以租赁公司应该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律师之家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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