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子女抚养
    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
    作者: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时间:2023/3/28 16:48:26   来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


    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周密 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电话:15810218352
    邮箱地址:mask900000@163.com
    执业机构:北京道生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房产 婚姻继承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