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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保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4条至第67条)
    作者: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时间:2022/5/11 11:09: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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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保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4条至第67条)                                      动产买卖约定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动产融资租赁约定出租人保留所有权、有追索权保理均具有担保功能,但属于非典型担保。均为法考考试的重点。本书将他们安排在本书第四编合同法相应位置予以叙述。

    特别提示:同一应收账款多重担保、转让时各权利受保护的顺位规则

    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民法典》第768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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