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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机构_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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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机构
根据《民商事判决安排》7条款,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和《婚姻家事判决安排》相比,《民商事判决安排指定的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貌似少了“经常居住地”法院,但《民商事判决安排》6条明确规定:“本安排所称'住所地’,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是指户籍所在地或者永久性居民身份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管理地。”可见,《民商事判决安排》指定的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仅包含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法院,其范围还要大于《婚姻家事判决安排》的管辖法院。
关联记忆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机构:
机构
《婚姻家事判决安排》 内地 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
香港 区域法院
《民商事判决安排》 内地 中院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
香港 高等法院
内地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1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注意 ①涉港判决允许同时向两地内地和香港申请执行。
②不允许香港判决同时向内地多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