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2其他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2019年1月18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民商事判决安排》,共31条,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的审查程序及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
1.适用范围
《民商事判决安排》适用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民商事判决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1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3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民商事判决安排》5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4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5破产清盘案件;6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7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8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关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判决,《民商事判决安排》17条还补充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6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假冒纠纷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限于根据原审法院地发生的侵权行为所确定的金钱判项,包括惩罚性赔偿部分。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包括金钱判项含惩罚性赔偿、非金钱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