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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区际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_起诉离婚
    作者:   时间:2022/4/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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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区际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1、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最早达成的有关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安排是2008年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协议管辖判决安排》,该安排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2017年6月20日,内地和香港地区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判决安排》,该安排生效后,符合条件的婚姻家事判决将在另1地获得认可与执行。2019年1月18日,内地和香港地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安排》,该判决生效后,将取代2008 年的《协议管辖判决安排》,婚姻家事判决以外的民商事判决,1旦符合条件将在另1地获得认可与执行。 1婚姻家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2017年6月20 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婚姻家事判决安排》共22条。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的审查程序及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 1.适用范围 《婚姻家事判决安排》1条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这里所说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主要包括:①婚姻效力案件;②夫妻财产关系案件;③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纠纷案件;④扶养纠纷案件;收养关系纠纷案件;⑥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案件;⑦探望权纠纷案件;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此外,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178部、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也参照适用《婚姻家事判决安排》。 2.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机构 根据《婚姻家事判决安排》4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 内地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1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分别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应对方法院的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院执行判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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