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相互取证_涉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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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相互取证
1调查取证的范围
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范围限于民商事案件,并且只能是与委托书所述的诉讼有关的证据。
2机构和期限
1.机构
内地与香港地区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的联络机关委托提取证据。
为了确保委托调取的证据与诉讼相关,内地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取证据,应当提供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印的委托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委托内地人民法院提取证据,应当提供加盖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印的委托书。
注意 ①内地和香港地区相互提取证据和相互送达文书的机构基本相同,但取证
的香港地区联络机关为政务司行政署。
②虽然香港地区调取证据的联络机关是政务司行政署,但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法院提取证据的,委托书上应当加盖香港高等法院印。
2.期限
受托方应当尽量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受托方完成受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委托方。
除了在联络机构和期限问题上,涉港取证和涉澳取证有所差异,其他如委托取证的程序、委托方法院的参与、中文文本和费用等问题上,《内地与香港取证安排》与《内地与澳门送达和取证安排》基本1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