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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例律》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仍然可以类推适用法律来定罪量刑——婚姻法规
    作者:   时间:2022/4/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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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 10关于类推 《名例律》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仍然可以类推适用法律来定罪量刑。其具体的做法称之为“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在受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如果认为这种行为是可以“出罪”的,即是可以减免刑罚的,就可以比照律文中最相近的比该行为更为严重的情是如何处理的,从而推论出该行为是可以相应减免的,这就是“举重以明轻”。比如《贼盗律》有条规定“夜无故人人家者杀之无罪”夜间可以杀死身份不明目的不明的闯人者,但如果是将闯人者折伤,法无明文规定。因此“举重以明轻”,既然是杀死闯人者都可以无罪,更何况是折伤?自然推论出也可以无罪的结论。反之,如果认为这种行为是应该“人罪”的,即是应该处罚的,就可以比照律文中最相近的比该行为更为轻微的情是如何处理的,从而推论出该行为是可以相应加重处罚的,这就是“举轻以明重”。比如《贼盗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无论是否有伤,“皆斩”,但并没有规定杀死期亲尊长者应如何处理。因此“举轻以明重”,既然是谋杀就皆斩,更何况是真的杀死?自然推论出也应该皆斩的结论。 11赋予法官定的自由裁量权 唐律尽量采用严密的逻辑体系来网罗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但同时也注意到有限的条文永远不可能将所有的人类行为概括无遗。因此在《杂律》特设了条“不应得为”的罪名,笼统规定凡是有被长官认为是“不应得为”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行为,可以适用这概念模糊的律条,由法官自由裁量处罚笞至杖的刑罚。 12律条中另有与《名例律》不同规定的按照律条本文处理 唐律将《名例律》的规定作为般性的普遍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就取代各篇条文的具体规定。《名例律》特意规定:在名例以外各篇的律条就某种犯罪的具体规定和《名例律》不统的,应该按照该律条的规定处理这对于保持全律的协调和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刑罚制度 唐律沿袭了隋《开皇律》的刑体系,只是将刑的排列改为从轻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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