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关键词: 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制度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国际法依国籍将个人划分为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因出生取得和因加
入取得两类。 国籍的取得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又称原始国籍,是最主要的一种取得国籍的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原则三种。
1.血统主义原则
即根据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出生时的国籍。血统主义又可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前者主要指父系血统主义,即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其子女的国籍;后者是指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其子女的国籍。现在一般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原则
即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来决定,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如何。
3.混合原则
即混合适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来确定国籍。
4.我国的规定
我国在因出生取得国籍问题上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原则。
双系血统主义原则体现在《国籍法》第4条和第5条。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层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可见,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于国内还是国外,原则上都可以取得中国国籍。但是如果本人出生在国外,并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将不能取得中国国籍:①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或母已经定居在外国;并且②本人出生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例如,中国女子王某嫁给甲国男子彼得并定居于甲国,后在甲国生下一子彼得森,若彼得森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他将无权再获得中国国籍;但若彼得森出生时不具有甲国国籍,他书有权获得中国国籍。
注意 中国公民的子女若出生在外国,原则上也有权获得中国国籍。除非同时满
足两个条件,才无权获得中国国籍:①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或母已经定居在外国;并且②本人出生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
出生地主义原则体现在《国籍法》第6条,该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出生在中国而取得中国国籍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父母均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并且②父母已经在中国定居。因此,无国籍人的子女出生在中国即可获得中国国籍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还欠缺了一个定居的要件。例如,一对无国籍的夫妻到中国来短期留学10个月,期间在中国生下一子,这个孩子无权依据《国籍法》第6条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因为其父母并未在中国定居。
注意出生地主义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父母均为无国籍或国籍
不明;并且②父母已经在中国定居。
(二)因加入取得国籍
因加人而取得国籍又称为继有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国籍。
1.申请入籍
申请人籍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人籍国的相关程序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在我国,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但加人中国国籍的申请,均由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此外,根据《国籍法》第8条,申请加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是,被批准加人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注意 在我国,申请入籍的审批权在公安部。
2.由于法定事实获得国籍
这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立法差异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