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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婚约彩礼是否返还案情简述
    作者: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时间:2022/3/26 11:43: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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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婚约,彩礼是否返还案情简述:

    原告马某,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丰南县某乡A村农民。

    被告肖某,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丰南县某乡B格农民。

    2007年8月,原告马某与被告肖某经人介绍相识,11月两人在父母的主持下订婚。第一次见面时,原告方给付被告方见面礼1000元。后经介绍人之手,原告方两次给付被告方彩礼款5000元、8000元,合计13000元。订婚后原告又给被告购买三星手机一部,价值2250元,衣服五件,价值1200元2008年元旦,原、被告因购买铂金首饰发生激烈争吵。现原告方以被告方要求过高、无法满足被告的要求为由,请求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4000元、衣物折款3450元。被告拒返。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马某与被告肖某订婚后,原告方按照农村风俗两次给付被告彩礼13000元,是双方为建立恋爱关系而给予的财物,由于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了婚约,因此原告所给的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父母给付被告方见面礼1000元属赠予行为,依法不再返还。原告方诉称给被告购买手机、衣物等3450元,因无证据证实是原告付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财物证明,虽能证明被告购买了部分东西,但均是为被告所用,属被告的个人行为,被告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彩礼,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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