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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赔偿得理由 张丽云 滑力加 跟着佘祥林冤案得平反,有关精神损失应不应当赔偿得题目再次成为人们关注得焦点。
有人以为现行得《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划定给予精神赔偿得划定,因此佘祥林精神损失赔偿得哀求于法无据。
也有人以为佘祥林蒙冤进狱10多年,仅赔偿物质损失是不够得,应当在赔偿物质损失得同时给予1定得精神损失赔偿金。
那么佘祥林毕竟应不应该得到精神损失赔偿呢? 当然按照现行得《国家赔偿法》,佘祥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得要求是于法无据得。
法律没有划定——这得确是1个很好理由。
但我们都明白,法律老是落后于现实,这也就是我们常说得法律得滞后。
但法律又是由谁来制定得? 就我所知,有关精神损失赔偿得题目也不是最近才提出得,而早在10多年前就有不少人提出了。
10多年条件出得题目,到今天仍旧仍是1个题目,尤其是当我们面对1起又1起冤案得昭雪,我们得法律工作者和立法者岂非不感到汗颜吗? 我们岂非不能站在佘祥林得角度往想1想,如果你是佘祥林,你蒙冤进狱10年,对你来说,最大得痛苦又是怎么? 1自己被冤枉,那滋味对于没有受到冤枉得人来说,可能是难以想象得。
而对于那些曾遭遇过得人则是刻骨铭心得! 我们党从他诞生之日起,就经历过无数得磨难。
这其中就包括对自己同道得冤枉甚至是误杀。
尤其是在十年文革动乱时期,有多少南征北战为革命事业奉献出自己1生得人,到头来死在自己人手里。
这样得教训岂非还少吗? 1个孩子受点委屈就可能伤心得大哭,而1自己蒙冤进狱得滋味就更不用说了。
精神损失应不应当赔偿,首先在于望其精神上是否受到损失。
而不是望法律有没有这个划定。
就佘祥林案来说,佘蒙冤进狱后,首先受到伤害得是怎么,岂非不是他得精神?他得母亲为怎么死得,岂非是为物质糊口所因? 事实明摆着,对于他们来说,损失首先来自于精神上得伤害,其次才是物质上得损失。
既然是这样,为怎么就不能对精神上得损失给予1定得赔偿呢? 法律没有划定。
是得,法律是没有划定。
但不能健忘,就是由于法律老是滞后得,才会对滞后得法律入行修改。
现在岂非不恰是对这1划定入行修改得时候吗? 岂非还要继续等待下往吗! 假如继续等待,那么有关精神损失赔偿得话题恐怕又要探讨十年! 佘祥林这十年得精神损失已经是太大了,大得都到了人们不知道该如何往做才能弥补得程度! 在这个时候,假如我们得立法者和执法者们还在那坐而论之,岂不是给佘祥林那本已痛苦得心上又刺上1刀! 法没有划定,立法者们应当立刻步履起来往制定。
在法没制定之前,执法者应当量力而行地往解决。
这才是我们应当做得事情! 幸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对此题目明确表示,至于精神赔偿题目,各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得相关司法解释,对他得精神损害得赔偿或者是有关其他方面得赔偿提出得要求给予公道公正得判决。
这才是解决题目得立场。
实在早在十多年前,1些法院就根据1些案件得详细情况,在精神损失这1方面做出1些突破性得工作。
事实证实,这些突破性得工作是有益得尝试。
如今是让这尝试得到法律得肯定得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