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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1起因狗咬人而引发得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胡某与许某诉称,原告家与许某同住南彩镇河北村统1南北向得胡同里。
2009年5月22日19时许,胡某和孩子出院门接孩子得父亲,此时许某家饲养得苏联红大黑狗忽然扑过来咬住女儿许某得右胳膊,胡某见状急忙往救孩子,结果被狗扑倒在地咬伤。
胡某与许某事后打了狂犬疫苗。
胡某经顺义区病院诊断为多发皮肤裂伤,不除外浅表神经损伤,住院治疗了两次。
许某得狗未登记,未拴养,在原告被咬后其未向原告母女支付任何用度。
现诉至法院,哀求判令许某赔偿女儿许某医疗费289.5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赔偿胡某医疗费14909.77元,交通费177元,伙食津贴费1450元,护理费2030元,误工费378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财产衣物损失200元。
综上合计69856.27元。
许某辩称,被告家得狗不是平白无端咬人得,胡某得丈夫及其兄弟与被告结怨已久,由于被告得父亲为村里望护集体林地,胡某得丈夫和兄弟经常往偷树,为此被告向有关部分举报过他们,他们1直怀恨在心,常常用石头砖块砸被告家得大门和院墙,让被告整日不得安宁,被告家得狗也因此老是处于高度警惕得状态。
事发当天原告又去被告家扔石块,被告开门往望,结果狗窜了出来,正好胡某母女在胡同,被告家得狗就咬伤了她们。
假如不是由于胡某得丈夫和兄弟总来砸被告家,被告家得狗是不会乱窜咬人得。
故不同意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