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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田被征用却得不到相对应的补偿后将相关政府告上法院
    作者:   时间:2019/11/3 15:4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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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粮田,征用,后将,相对应

      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般分为三个部门:一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二是安顿补偿,三是土地补偿。
    除土地补偿对村集体外,其他两项都给个人。
    要征收土地,必需首先要将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按照以上第四十七条的划定确定后,再由地方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夫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的意见同意后,村民在公告划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可是有的人却是田财两失,于是毅然将相关政府告上法院。
      为了解村里粮田被征用的补偿尺度,邱某向当地镇政府提出信息公然申请,然而5个月过往仍未得到答复,于是他将镇政府告上法院。
    9月16号,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因未及时归复村民邱某的信息公然申请被判败诉。
      原告邱某系清流县龙津镇桥下村村民,其位于桥下村黄家排的部门粮田于2010年被征用于307省道改建。
    因为长期外出,邱某对粮田被征用的补偿情况不甚清晰。
    2014年1月15号,邱某以邮寄的方式向龙津镇政府提出公然征用桥下村黄家排粮田补偿费,使用情况等信息的申请,但迟迟未得到答复。
    6月24号,邱某向清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哀求确认龙津镇政府不答复其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职责。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然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二十一条之划定,无论原告申请涉及的信息事项是否属于被告把握,是否应当由被告公然,向原告作出答复都是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被告提出已经以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归复,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归复事实无法认定。
    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未在法按期限内予以答复,其行为违法。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号起15号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征用耕地的安顿津贴费,按照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目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均匀每人据有耕地的数目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津贴费尺度,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顿津贴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顿津贴费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顿津贴费尺度划定。
    全国的补偿尺度基本恒定,但各地区也存在一些差异。
    至于30年承包期满后,肯定仍是会分得土地的,第二轮土地铺包基础是第一轮土地承包,现在农村土地矛盾处处存在,真的等到30年承包期满,国家农业政策大方向没有改变的话,农村现有土地格式会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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