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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欠钱不还能否行使代位权
    作者:   时间:2019/10/31 15:4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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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行使,不还,朋友,欠钱

      胡某向赵女士借了10万元,借款合同期满后,他一直拖延还款,但是,张某欠胡某到期借款20万元,赵女士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哀求法院执行张某的财产,以偿还胡某的借款,对于此法律有何划定?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哀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划定。
      本案中,胡某怠于行使对张某的债权,损害清偿权人赵女士的利益,因此,赵女士有权行使代位权,哀求人民法院执行张某的财产以偿还胡某的借款。
    同时,根据该条款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用度,由债务人负担”,赵女士行使代位权所花费的必要用度,由胡某承担。
      债权人的代位权  着名债权债务律师,郭延虎律师提示,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既然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权,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权。
    但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划定的权利,不需要由当事人特别商定。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必需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因此它与代办署理人的代办署理权不同。
    [4]代位权是通过债权人向法院哀求的方式行使的。
    即只能通过诉讼的哀求方式来行使代位权,通过起诉来哀求法院保全债权。
      根据法律的相关划定,债权人有代位行使权,这对欠钱不还的行为有了入一步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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