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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植进“木马”转走他人钱款属于盗窃
    作者:   时间:2019/10/31 15:4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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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钱款,盗窃,木马,网络

      1月1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然开庭审理了一起通过网络植进木马程序而转走他人钱款案件,法院未当庭宣判。
      现年26岁的被告人王某,六年前曾介入过轰动一时的网络攻击沪私车额度拍卖网站服务器一案。
      2009年7月初,王某将"darkshell”木马恶意软件客户端伪装成BT下载种子文件后上传至他人网站入行传播,匡助周某获得了5000余台上网用户计算机的控制权。
      同年7月18号上午,周某在上网报价介入上海私车额度拍卖流动过程中,操作木马恶意软件的控制端,向被其非法控制的5000余台计算机发出攻击私车额度拍卖网站服务器的指令,致使该网站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该次私车额度拍卖流动被迫取消。
      2010年9月,王某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没想到,几年后,王某再次站在了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VPS]和虚拟专用网络[VPN]后,通过公共网络将木马程序从网络后台植进被害人电脑,当被害人使用该电脑入行网上支付时木马程序自动运行,篡改收款方,收款金额,将被害人李某,白某等98人的网络银行中共计321万余元转进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戏平台,为王某所控制的游戏账户充值购买游戏点卡,虚拟金币等。
      之后,王某将上述游戏点卡等卖给吴某等人套现,将套现得款在中国联通官网购买充值卡后,出售给余某等人,又将销赃得款在泰国通过林某换成泰铢。
      2013年1月14号,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王某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讯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发回被害人。
      王某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过程中,针对王某的上诉哀求及理由,公诉人对其入行了讯问;控辩双方就王某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这一争议焦点铺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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