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关键词: 法庭,争夺,恋人,分手
"假如结婚,屋子就是婚后共同财产;万一发生婚变(包括拒尽结婚和离婚),就按照出资的实际情况公道分割”,一对春秋相差25岁的情侣在暖恋期间达成了这样的协议。
可5年后,双方却为了这份协议是否存在,内容是否真实闹上了法院。
昨天上午,73岁的离休干部李泰因病没有泛起在原告席上。
他在诉状中表示,自己和刘美是1999年经人先容熟悉的,固然春秋差距悬殊,但两人仍是坠进了爱河。
2001年,刘美所在的单位购置集资房。
两人经由商量,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并签订了《婚前协议书》,商定该集资房为婚后共同财产,万一不结婚或者离婚,就按出资的情况入行公道分割。
后双方花了8万余元购买了雨花村的一套住房,李泰表示自己出了4.5万元。
2002年,两人因故分手,"相处期间,我给了她数万元的糊口费,这些我都不要了,我只但愿依据协议书的商定对房产入行分割."庭上,李泰的代办署理人孙滔提交了一份《婚前协议书》的复印件,他坦承原件已丢失,并表示假如不能分割房产,只要刘美回还4.5万元也行。
刘美的代办署理人恰是当初先容两人相识的许凤,在协议书的复印件上也有她的签名。
"我有证据证实我当天根本不在南京,而且他提供应我们的复印件跟提供应法院的签名不一样."刘美坚持只要对方拿出原件,自己就认可。
庭上,孙滔还出具了刘美打给李泰的收款收据两张,一张是其收到集资房费8000元,另一张是其收到购房款7000元。
刘美承认收了钱,但这钱是由于女儿要上学李泰还给自己的。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李泰没有提供原件,复印件又相互矛盾,因此不能确认是否存在协议书。
而两张收条固然刘美说是还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因此当庭判决刘美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返还李泰1.5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