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婚姻继承律师
原告李大平与被告李小平系同胞兄弟,其怙恃李金才,王彩英匹俦于1998年购置本单元房改房1套。
不久李金才病故,该套屋子由王彩英栖身。
2004年9月 25日王彩英病危,评判人员按申请书及被告李小平提交的衡宇产权证(产权工钱李金才),当着王彩英,被告李小平匹俦为王彩英举行了遗嘱公证。
公证书内容为: 我在丰都会剑邑大道房改房及一些一样平常用品和家俱,现我指定在我归天后由我孙子李继平继续屋子,由我儿子李小平继续一样平常用品。
同月27日王彩英病故,由原,被告等兄弟配合摒挡了丧事。
从此,李金才,王彩英匹俦所遗留的衡宇和一样平常用品,家俱等,均由被告李小平摆设其子李继平栖身使用。
原告李大平多次向被告李小平提出依法继续怙恃遗产未果。
故2005年2月21日,原告李大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续怙恃遗产。
庭审,被告李小平认为该衡宇属母亲小我私家遗产,已指定其儿李继平为继续人,现有母亲立下的遗嘱公证书为据,差别意原告李大平要求依法继续的意见。
经庭审调整,李大平,李小平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李大平,李小平所争议的衡宇,视为李金才,王彩英伉俪配合产业,而不属于王彩英小我私家产业。
王彩英遗嘱公证内容违反了我国《继续法》有关遗嘱指定继续的规定,侵占了他人产业,剥夺了法定继续人享有的权力。
因此,王彩英遗嘱公证书是无效的。
李大平,李小平对怙恃尽了生育死葬义务,又均是第一顺序法定继续人,对怙恃遗产依法同等享有继续权。
第三人李继平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续人,不能继续祖母,祖父遗产。
法院遂依法讯断: 一,宣布2004年9月25 日管理的王彩英遗嘱公证书无效。
二,李金才,王彩英匹俦购置的房改房由原告李大平,被告李小平配合继续。
点评: 我国《继续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小我私家产业指定由法定继续人的一人或数人继续。
”本案李大平,李小平所争议的衡宇是李金才,王彩英伉俪配合产业,不是王彩英小我私家产业,王彩英无权立遗嘱处置该衡宇。
且原告李大平对怙恃尽了生育死葬义务,是法定第一顺序继续人,对怙恃遗产和被告李小平依法享有均等的继续权,而第三人李继平不是法定继续人,不能享有继续权,故公证构造管理的王彩英遗嘱公证,处分了李金才的产业,剥夺了李大平的法定继续权,严重违背了我王法律有关遗嘱指定继续的规定,是无效民事法令举动。
这份由被告李大平,乘其母王彩英抢救时代,公证的遗嘱无效。
被告以其儿李继平是遗嘱公证书指定屋子继续工钱由,差别意原告继续,是极其错误,法院作出上述讯断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