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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哀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作者:   时间:2018/1/15 16:3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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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哀求,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对当事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哀求应于何时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划定,对无过错方起诉是否必需与离婚诉讼同时入行的详细操纵性问题,划定了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划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哀求的,必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划定提起损害赔偿哀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提出损害赔偿哀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入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哀求权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在审讯实践中应当留意的问题是: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哀求的主体必需是无过错方,哀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双方具有正当的婚姻关系,如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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